檢方認非政治獻金


〔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、侯承旭/台北報導〕日統客運因違規行駛未經核准路線,擔心被高速公路局重罰,九十六年間透過當時立委郭玟成,轉遞陳情書給高 公局,事後還送郭兩百萬元;台北地檢署認定該筆款項具有對價關係,並非政治獻金,昨將郭玟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,並具體求處七年有期徒刑。


被求刑七年 郭玟成︰絕無不法


前立委郭玟成透過幕僚表示,整起事件他絕無不法,將等收到起訴書後與律師研究,循司法途徑爭取清白。


北檢原認為無法證明該筆款項是賄款,加上郭玟成與日統負責人林義風均稱這筆錢是政治獻金,因此,四度將郭玟成不起訴處分。


原四度不起訴 高檢署發回續查


不過,貪污罪屬七年以上重罪,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規定,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,因犯罪嫌疑不足,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,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長或檢察總長再議,並通知告發人。


因此,北檢依職權送交高檢署再議後,因高檢署持不同意見發回北檢續查,直到北檢第五位承辦檢察官蕭方舟接手調查,認為郭玟成當時準備投入第七屆立委選戰,加上未申報該筆政治獻金,因此認定這筆兩百萬元具有對價關係。


檢方調查,郭玟成因未按程序把該筆款項存入政治獻金專戶,而且日統客運為規避高公局的裁罰,多次向郭玟成陳情,郭涉嫌利用轉遞陳情案的機會,向日統客運收受兩百萬元,讓高公局未將日統客運違規事件送交公路總局裁罰。


檢方認為,郭玟成擔任高雄巿議員、立委多年,對其職權行使具不可收買性,理應深有體悟,也能明白政治獻金的定義與範疇,竟收受日統公司給付的兩百萬元,還向高公局陳情,此舉顯然已具有對價關係。


檢方表示,同案被告、郭玟成的助理廖家微因查無犯罪事證獲不起訴處分,而高公局承辦人員,疑涉有圖利罪嫌,檢方另行簽分偵辦;至於日統公司負責人林義風日前已另案起訴。


文章引用
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%E6%94%B6%E6%97%A5%E7%B5%B1200%E8%90%AC-%E9%83%AD%E7%8E%9F%E6%88%90%E6%B6%89%E8%B2%AA%E8%B5%B7%E8%A8%B4-202741176.html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louisfrog 的頭像
    louisfrog

    老賓士BENZ的家_翡翠蛙的大衛營-pixnet痞客邦

    louisfr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